学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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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章程

  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2023年第13号核准,2023年530日颁布实施 

    

    

  序   言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前身之一是1958年在长沙成立的湖南林学院。1963年,在时任中南局第一书记陶铸同志倡议下,湖南林学院迁至广州与华南农学院(现华南农业大学)林学系合并,组建中南林学院。1970年,中南林学院与华南农学院合并,成立广东农林学院。1974年,学校从广东农林学院分立并搬迁到湖南省溆浦县,暂用名湖南林学院;1978年,恢复中南林学院校名;1983年,整体迁至湖南省株洲市;2000年以后,原湖南林业学校、湖南林业技工学校和湖南省农业机械研究所相继并入;2003年,学校主体迁至长沙市天心区;2005年,更名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06年,与原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合并,组建新的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学校秉承求是求新,树木树人的校训和包容、诚朴、坚毅、公允的校风,立足湖南,面向中南,服务全国,走向世界;坚持聚焦特色、聚焦内涵、聚焦质量,持续推进一流本科建设、一流学科建设、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努力建成国内一流、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中文简称为:中南林、中南林科大。学校英文全称为: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CSUFT 

  学校法定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 

  学校建有芦头实验林场(北罗霄国家森林公园),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学校根据办学需求,可设多个校区。 

  学校网址为:www.csuft.edu.cn 

  第三条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共建。学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坚持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坚持以强林兴林为己任,持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在职研究生教育,积极稳妥发展国际教育,规范有序发展继续教育,形成多层次办学格局。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坚持依法依章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反对学术不端。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九条 举办者湖南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指导学校制定改革发展规划,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共建协议,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推动实现学校办学目标。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二)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与国内大学、研究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设置理学、工学、农学、文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艺术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积极发展交叉学科。优化和调整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各学科、专业协调发展。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确定标准并授予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向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七)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评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自有设施和经费、受捐赠财产及其他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九)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进产学研结合,兴办科技产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十)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二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正式录取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设施和教学设备;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规、违法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处理或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推荐和就业创业教育指导等服务。 

  第十七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主体。 

  第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及保障服务等工作,依法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按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根据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与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与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认证制度和职务聘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并建立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增长机制;关心爱护教职工身心健康,丰富教职工文化生活,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聘请的兼职教师、专家和外籍教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章  管理与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责,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加强对学校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九)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会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是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制度。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会会议的议事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及其所属党支部。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的主要职权包括: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委员的产生程序、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等遵循其章程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审定机构,决定学位及名誉学位的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增列及调整、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及招生资格审查,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是学校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应占全体教职工的10%,一线教师(包括教学、科研、技术人员)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和女教职工代表应有适当比例。 

  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重大投资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中国教育工会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其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根据其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由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团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等党外代表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岗位上为学校建设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设置的党政职能部门、教学辅助部门、学院及其他独立建设的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机构,根据本章程和学校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重要合同与协议、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处理对外法律纠纷。 

  法律顾问由校长聘任。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本学院学科专业领域的建设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文化传承、学术交流合作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推荐学院学科专业领域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教师职称晋升、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日常运转经费、设备和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学院设院长1人,视需要设置副院长若干人。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发挥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委(党总支)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相应议事规则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应当经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委(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统筹行使学院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学院学科专业领域学位授予工作;根据需要还可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学院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有关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全体教职工大会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按有关规定并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 

  第四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学院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院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团委指导下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院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按有关规定并参照学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院遵照学校规定设置教学基层组织,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教学基层组织依据学校及学院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积极履行服务社会的责任。通过人才培养、教育培训、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优秀文化弘扬等参与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繁荣,在国家和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平台。 

  理事会由有关政府领导、著名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学校管理者和师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依法募集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需要,可以与社会组织或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其章程实行独立运营与管理。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需要,可以与国外(境外)知名大学共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进行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的社会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校授予校友资格的其他个人。 

  学校设立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友会。学校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会分支机构。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与成就,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实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主管部门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定期向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及教代会汇报学校资金收支、财务运行及管理状况。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含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实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活动场所,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建立安全保障机制,为师生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体系,依法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识(标志物)、校誉。 

    

  第九章  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中文校名标准字体为陶铸手写体。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学校的象征。 

  徽志图案为:双圆套圆形标识,中间是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的字为核心视觉元素的图案,内有“1958”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中文校名和英文名称组成;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学员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红色,校名字体为金黄色;研究生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绿色,校名字体为黄色;本科、专科学生和学员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白色,校名字体为红色。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绿底白字,底色为绿色,寓意为大自然的森林,象征着和平、环保和希望,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办学理念。校旗涵盖了学校的校名、校徽、标准字和标准色等内容,彰显学校的文化理念和个性特色。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歌为《科技栋梁之歌》,李幼容作词,陆在易作曲。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5日。 

  学校适时举办庆典活动,具体日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章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代会30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等发生变化; 

  (二)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发生变化; 

  (三)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四)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基本依据,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实施。 

    

    

  附件一: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徽志

 

  附件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中文校名标准字 



  附件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旗



  附件四: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歌